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穩定,使校園內可能出現的矛盾糾紛得到“及時發現、有效控制,妥善化解”,構建和諧平安校園。根據國家相關政策、法規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學院成立教職工爭議調解委員會,具體負責協調解決教職工之間出現的矛盾和糾紛。
第三條 調解委員會由三至五人組成。委員會主任由工會負責人擔任。成員由當事人雙方所在的工會小組代表或所在處室系部負責人組成。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工會。
第四條 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熟悉相關的政策法規,具有一定法律知識,為人正派,辦事公道。
第五條 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調離本院或者因其它原因需要調整的,應當按照本制度及時補充和調整。
第六條 調解委員會的職責:
(一)依法調解教職工爭議;
(二)檢查、督促教職工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;
(三)宣傳、解釋國家的相關政策法規。
第七條 調解委員會調解教職工爭議應當遵循下列原則:
(一)依據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;
(二)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;
(三)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權利。
第八條 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在3人以上,且有共同申請理由的,應當推舉代表參加調解活動。代表的人數由調解委員會確定。
第九條 當事人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10日內,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,并提供當事雙方人的基本情況、請求事項、爭議事實和理由。
第十條 調解委員會應當在申請人提出調解申請后的5日內,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。決定不予受理的,應當告知當事人,并說明理由;決定受理的,應當問訊對方當事人是否同意調解。對方當事人不愿調解的,做好記錄,在3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調解;同意調解的,組織調解員進行調解。
第十一條 調解委員會調解教職工爭議,應當自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調解完畢。調解期滿,當事人雙方未達成協議的,視為調解不成。
第十二條 調解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:
(一)調查了解情況,全面掌握爭議事實,做好筆錄,由爭議雙方當事人簽署姓名和日期;
(二)組織并聽取雙方當事人陳述事實、申辯理由;
(三)召開調解會議,根據雙方當事人意見,提出調解建議;
(四)經調解達成協議的,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,雙方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;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,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,向上級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。
第十三條 教職工爭議調解工作還需遵循以下制度:
1. 矛盾糾紛排查制度
認真做好教職工的思想工作,利用政治學習時間,除了國家方針政策進行集中學習外,還要收集案例對教職工進行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。增強法律意識,提高思想覺悟,使教職工能在相互融洽的關系中團結合作,理解支持。善于觀察,發現問題及時溝通,及時解決。
2. 重點疑難糾紛報告制度
對發生多次或重大糾紛不能妥善解決的,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解決。報告做到及時、真實、逐及上報。每次情況的調查和協調要做好記錄,以備上級部門參考檢查。調查情況必須安排督查處兩人以上參與。
3. 及時處理制度
對校園內發生的師生有關人員的矛盾糾紛進行處理堅持及時、逐級處理原則。教職工之間的矛盾可以向工會反映情況或者是交督查處解決。校外糾紛的由學院領導解決,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。全體教職工必須做到不推諉責任,不把小糾紛推向領導,不把矛盾上交,在處理中兼顧教職工利益,做到以人為本。
4. 督查回訪制度
對校內矛盾糾紛進行處理后,要定期檢查、了解現狀,找當事人談心,聽取當事人意見反饋。如當時人還有不服或不滿,要進行開導與說服教育,以達到徹底化解矛盾,增強內部團結的目的。
5. 責任追究制度
在矛盾糾紛調查過程中,每一位教職工都應以人為本,以大化小,小化了的原則去幫助需要我們關心的教職工。在調查處理過程中調解領導組應本著實事求是、公正無私、治病救人的原則進行調解。違反法律、法規的當事人可起訴到法院,構成刑事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,違反學院規章制度的應給予相應處理,造成損害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福州黎明職業技術學院
2015年3月15日